第四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