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专利促进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未经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者登记手续:(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专利权进行担保的;(三)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四)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专利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处置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本条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