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请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未经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者登记手续: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进行担保的;
(三)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
(四)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专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处置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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