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展会参展者侵犯专利权的,展会参展者应当按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与侵权展品有关的宣传材料,更换与侵权展品有关的展板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