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确定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共同参与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