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资产清理结束前,应当妥善保管全部档案资料及目录,不得丢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