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