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