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