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举行座谈,上述机关的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意见。人大常委会举行座谈时,应提前三至五天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要求举行座谈时,可随时报告人大常委会,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