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时,应当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