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内容。受质询机关在接到质询通知后,必须到会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