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九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