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