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