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快速路经营单位未履行养护、维修职责,造成通行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