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造成通行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