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督促经营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并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