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因各种事故造成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 损坏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拒缴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路政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