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参与审定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六)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组织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