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重点是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以及相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