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