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教育工作的情况,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五)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声望和相应的工作能力;(六)身体健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