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