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一)吸食、注射阿片类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的;

(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两次以上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