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一)吸食、注射阿片类或者苯丙胺类毒品的;(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强制隔离戒毒两次以上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