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