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除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外的,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