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登记吸毒人员千人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和戒毒治疗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卫生医疗机构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