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毒品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在边防口岸、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以及物流集散地等场所,对过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上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