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素质和普法教育内容,根据本地禁毒工作实际开展常态化禁毒宣传教育,设立禁毒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