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涉河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现场查勘,并进行科学论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或者直接影响公众财产、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