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Chapter 5 涉河建设Article 32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现场查勘,并进行科学论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或者直接影响公众财产、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