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范围划定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状况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