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