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域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