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二)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三)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

(四)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六)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七)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