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立法调研活动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组织调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调研报告。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