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活动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组织调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调研报告。

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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