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纳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确有必要扩大管理范围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