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