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集体林业的育林基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征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