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