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条已修改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