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应当实行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增殖、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状况负责,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