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应当实行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增殖、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状况负责,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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