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农业资源使用单位在资源使用方向上发生争议时,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一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不得改变农业资源利用现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