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