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区划、专业区划实施情况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