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

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