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浮动的用于货物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二)有关作业,是指与船舶以及船舶本身的活动相关联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修造和拆解、船舶打捞、水上水下施工、船舶供应、码头和海上过驳作业区的货物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供受燃油作业、船舶污染物回收等作业活动;
(三)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生活污水、垃圾、废气等;
(四)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品;
(五)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
(七)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船员及旅客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具、机器零件等固体废弃物;
(八)港区水域,是指包括锚地、航道、港池等在内的水域;
(九)河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指取水点上、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