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加油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