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备妥足够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在作业前将防污染方案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