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备妥足够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并在作业前将防污染方案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